九江市促进低空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4-12-31 09:52 56 浏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聚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推动九江低空经济加快发展,构建一小时低空通航经济圈,建设长江经济带“低空智城”,特制定本措施。

  一、完善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一)突出规划引领。开展城市空中交通管理探索,加快推进九江市低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航路航线及空域规划编制,为九江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好顶层设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通用机场建设。采取政府主导、吸引各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模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通用机场、气象基础观测设施以及通用航空飞行智能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用机场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支持新建通用机场建设单位申请省级通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通用机场每个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推进各类起降点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无人机、新型航空器起降点,对在九江市境内投资建设相关基础设施的企业,分类别给予支持。

  对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固定资产投入的50%进行一次性支持(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每个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该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建设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起降场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固定资产投入的50%进行一次性支持(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每个起降场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该项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以低空航空器研发制造为特色的低空产业园区,并对相关产业园区在园区规划、用地和能耗指标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大国有资本投入。支持政府平台公司与优势低空经济链上企业合作,共同参与本市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壮大低空制造产业

  (六)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低空航空器整机研制生产及主控芯片、核心传感器/连接器、精密器件、碳纤维机体材料等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研制企业加大投资,做大做强。

  低空经济链上企业年新增纳入九江市统计核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地价)的3%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本市低空航空器整机研制生产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本市低空核心零部件和关键材料研制生产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5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支持航空器适航取证。对在九江境内定型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的航空器产品,且产品后续在九江境内生产交付的,对该型产品制造企业给予支持。其中,对生产eVTOL(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飞行汽车、固定翼飞机等载人航空器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生产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生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型号(系列)产品仅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降低低空经济企业试飞成本。低空经济链上企业使用九江境内飞行测试场地开展产品试飞、测试、验证等活动的,鼓励飞行测试场地所在县(市、区)按实际试飞服务费用给予试飞企业一定减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创新研发能力

  (九)支持低空研发平台建设。鼓励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在九江设立低空经济领域的实验室/联合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新认定的低空领域各类平台,按上级对平台支持资金的40%给予配套支持,其中国家级低于20万元补齐20万元、省级低于10万元补齐10万元。同时,鼓励平台所在县(市、区)制定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企业提升科创能力。本市低空经济链上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万元支持;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支持;首次获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企业,按照现行省、市、县(区)标准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企业参与低空标准制定。鼓励全市低空经济链上企业参与技术标准制(修)定。国际技术标准制(修)定支持资金总额最高50万元,其中,第一承担企业支持3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支持20万元;国家技术标准制(修)定支持资金总额最高30万元,其中,第一承担企业支持2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支持10万元;行业技术标准制(修)定支持资金总额最高20万元,其中,第一承担企业支持15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支持5万元。系列技术标准只支持其中一项,单个企业每个年度内支持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拓展低空市场应用

  (十二)支持开通低空航线。对在本市新开通短途通用航空载客固定航线,稳定运营满1年且申请年计划航班的执行率达到80%以上的航线实际运营企业(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三)支持打造低空“天眼”。发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引导作用,整合全市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应急、自然资源、气象、公安、交通等多个领域的低空飞行服务需求,以需求带动低空飞行服务企业集聚,构建高效运行的供需交易服务体系。加大对低空飞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将本地公共服务通航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培育低空新兴业态。对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九江境内正式投入运营的首条eVTOL(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商业载人航线运营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为鼓励低空载客运行向清洁能源方向发展,按照本政策第十二条对eVTOL(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商业运行航线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支持做强低空文旅。依托“庐山游”“庐山西海游”等旅游资源,构建辐射全市的低空旅游航线网络,开发低空旅游产品,开展跳伞、滑翔伞(翼)、热气球、航空模型、航空器飞行体验等运动项目,打造有影响力的低空文旅品牌。对本市的低空载人飞行体验项目,按每1000航次10万元的标准,给予项目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支持举办各类低空经济展会。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且展期3天(含)以上的低空经济领域专业展会,展览面积达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支持;对省级以上各类低空经济领域的行业商协会、学术机构、高校、行业主流媒体等机构、世界和国内500强企业在九江境内举办的低空经济领域会议,且在相当于四星级以上酒店住宿2晚(含)以上的,按照参会人员每100人3万元支持的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鼓励开展飞行培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飞行学校、低空飞行培训机构、航空飞行营地等,扩大无人机飞手和飞行执照培训规模。从事飞行培训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享受九江就业培训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促进低空人才集聚

  (十八)汇聚低空人才。对低空经济领域高级管理、创新创业等人才,按照《关于打造长江经济带重要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举措(修订)》(九发〔2024〕5号)文件,由相关部门在生活补贴、户籍落户、人才公寓服务、人才安居、新购首辆家用轿车、配偶随调、子女教育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金融保障

  (十九)设立产业基金。采取政府平台公司出资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方式,推动在九江市工业产业引导基金下,设立规模50亿元的低空经济产业引导子基金,为落户的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提供资本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共青城市人民政府)

  (二十)创新金融产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低空经济链上企业和低空经济产投企业的纯信用、低成本信贷、中长期技术研发、技术改造等贷款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针对物流、载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业应用险种,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和商业场景契合度,建立风险覆盖广泛的低空经济保险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九江监管分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畅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链上企业申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鼓励其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政策实施

  (二十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二十三)为保障本措施执行,由市级财政在政策有效期内,建立总额1亿元的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出台低空经济协同配套政策。

  (二十四)按“谁兑现、谁负责”原则,位列第一的责任部门作为政策解释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兑现类型(免申即享政策由政策兑现市直部门依据相关实施细则审核后兑现;即申即享、承诺兑现政策,由奖励对象申报,经政策兑现市直部门依据有关实施细则审核后在规定时限内兑现),细化年度专项预算支出,开展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

  (二十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兑现以上支持政策措施,在现有市级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县(市、区)另有配套支持政策的,可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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